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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54章


林方政眼珠一转:“省发改委还能强硬逼迫省委组织部同意?还是一件违规的事情,这权力大的有点让人难以置信了。”

孙勤勤解释道:“当然不是什么权力大小的事情。在违规面前,权力再大那也是违规,这位干部根本就没有违规!省委组织部才同意的。”

这一下引起了林方政极强的兴趣:“还能不违规?他是怎么做的?”

孙勤勤说:“你以为省委组织部那帮人都是吃干饭的?在制定文件的时候,他们把所有情况都考虑到了,特意留了个口子。按照规定,新提拔职务和新晋升职级的应在现任职务职级岗位任满1年。很多人就卡在这个限制上,但却没有注意这条最后不显眼的例外条款。”

“什么例外条款?”林方政急切问道。

“这个例外条款规定,因工作特殊需要进行的公务员转任的,经拟转入机关党组(党委)研究,按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,可适当调整转任资格条件。”

听了这里,林方政瞬间明白了。那位调入省发改委的干部,用的必定是这一条,是省发改委党组为他破了例!

如果仔细观察我们国家机关制定的政策,都会发现,每一个政策明文允许或禁止的规定后面,都会加上“某某部门认为的XX不在允许/限制范围之内”等等类似条款。

这也是一个特色了,这样的口袋式、补充式规定,目的就是应对那些预料不到的新情况,或者说的隐晦点,也是为了应对某些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。

就比方省委组织部的这个规定,很明显,就是再给各个省直单位面子。你要调人可以,首先要符合我的原则性规定。

那么,有原则就有例外。有些确实是重大工作需要、有些确实是时间点没踩好、甚至有的是因为领导的人情需要,那你就启动例外吧。

要知道,在省这一层次,省直单位的用人权是很大的。比方说,在公务员统一招录和遴选中,很多大单位是直接自行组织面试的,拥有着极大的自主决定空间,可以事先了解面试者的履历或现实表现等,然后根据岗位需要,挑选出最合适人选,省委组织部对此也是支持认可的。而在省级以下层级,就没有这个权限了,基本上是由组织部统筹。

组织部也不能一手包办,越到上面关系越复杂、专业性也越强,用什么人,怎么用人,还是要多听用人单位意见的。

省委组织部也不傻,原则性规定摆在那里,你要破例,那你们就自己担责!你们党委(党组)自行集体研究决定,为这个干部修改任职资格条件,然后报组织部审批就行了。真要出了什么问题,那也是你们用人单位把关不严,我们省委组织部只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罢了。

权力的运行,最重要的一环在这些规定里体现得淋漓尽致,那就是尽量规避责任!

这样一来就产生矛盾了。

组织部都不想承担责任的事情,用人单位更不敢轻易承担了。除非你手眼通天,用人单位愿意为你的调动集体负责,特别是一把手要力挺才可行。

例外,从来是为极少数人准备的,不然也不能称为例外了。

对于林方政来说,要开这个例外,难度实在是太大了,一来是省商务厅从未有过此番先例,二来林方政也不是只有这一次机会,再等上一年还是有机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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